公章使用情况的规定

阅读  ·  发布日期 2021-01-01 12:48  ·  admin
公章使用情况的规定 公章是企业在外经营活动必备的重要工具,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都离不开公章。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公章使用的相关情况及相应认定和处理进行分析。 1.私刻公章。企业刻制公章应当按照正规的程序规定进行,即企业在设立后应当凭有关
    公章使用情况的规定:
    公章是企业在外经营活动必备的重要工具,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都离不开公章。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公章使用的相关情况及相应认定和处理进行分析。
     1.私刻公章。企业刻制公章应当按照正规的程序规定进行,即企业在设立后应当凭有关文件,按批准的规格和尺寸到专业刻字店(厂)刻制并需备案,其文字应当与企业登记的字号相一致,此公章应为真实合法有效。但审判实践中,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在经营中的便利还私刻了数枚公章。对这些私刻的公章应作具体分析和认定,如私刻公章(相对于正规公章)是经企业领导同意的,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有效;如私刻公章未经企业领导同意,属伪造公章,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无效,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企业对此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该私刻公章企业领导明知却未声明反对,应视为默认,合同应有效,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2.借用公章。因相互关系和经营活动的需要,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经常出现彼此借用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情况。审判实践中,这类纠纷案件比较常见。对借用公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出借方与借用方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方应当与借用方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我们需要注意是:其前提第三方对公章借用是善意(不知情)的。对个人借用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借方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害人明知的除外。
     3.盗用公章。以窃取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一切责任由盗用人自负;盗用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借方对盗用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企业对此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章未收回。企业的业务员被解聘或承包(租赁)人承包(租赁)期满后,仍用原企业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是因原企业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其手中及时收回的,根据有关规定,可视为该合同签订人享有代理权,该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由原企业承担。签订人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全部或部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包(租赁)人盗用公章的,原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有明显过错的除外);企业依法终止并公告后,原企业承包(租赁)人等仍以企业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和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与之签订经济合同,原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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